刘某电信诈骗、盗窃、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仅判盗窃罪

  • 成功案例
  • 2020-12-03 11:16
刘某电信诈骗、盗窃、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仅判盗窃罪
       2017年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建忠律师办理的一起三罪合一的成功案例,永康法院从10年以上量刑降低到6年,附上当年写的普法短文:
 
三罪合一的成功辩护案例
       张三因涉嫌网络电信诈骗、盗窃、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三罪被公安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如罪名成立,将在10年以上20年以下幅度量刑。本案经过长达10多个月跟进,最终以盗窃罪量刑6年。
       基本案情:张三带领李四等5名青年,在各大银行以各自本人名义办理银行卡,在办理同时,开通微信短信通知功能。之后,在网络上公开低价销售银行卡及密码,并隐瞒曾经开通微信通知功能。当买家将款项打入购买的相应的银行卡,对应的被告人微信获得短信通知后,立即打电话给银行进行挂失,以此锁住卡内资金流动,再到柜台以银行卡遗失为名进行挂失,最后领取新卡后到ATM机上将卡内资金取出。至归案,共以此办法套取资金18万元,另外:1、张三第三次讯问录像中承认其知晓其种有人用其销售的卡进行诈骗,该笔诈骗后经核实数额为40多万。2,张三在以此模式进行套利之前,曾经销售几十张他人银行卡进行牟利,并因此产生“灵感”赚取更多“利润”。
       本案争议焦点:一、检察院阶段,身为辩护人我方提出:1、仅有张三个人供述其之前曾经销售过几十张银行卡,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该部分事实证据不足,不能予以认定。2、张三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三条罪名,属于竞合犯,应当以一罪处罚。3、张三仅有一次供述知晓买家购买其卡用于诈骗,该事实不应认定。综上,应当以18万数额,以一罪进行公诉。以上辩护意见,检察院采纳了前两条,最后一条未采纳,最后以张三凡有诈骗罪,数额为近60万提起公诉,量刑在10年以上。
       二、法院阶段,我方辩护继续提出:张三仅有一次供述知晓买家购买其卡用于诈骗,切该供述与事实不符,辩护人及被告人对该供述有合理解释,同时,如果仅就判处张三一人对该笔款项负责,有失公正。另外,罪名更接近盗窃罪犯罪构成,而不是网络电信诈骗。最后,法院依法采纳辩护意见,以盗窃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6年,罚金10万元。本案最终无人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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