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维护监所的安全稳定,依法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规范罪犯会见管理工作。根据看守所工作条例》、《看守所执法细则》、《浙江省公安监管场所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金华市看守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定工作日为罪犯会见时间。罪犯会见在会见中心进行。罪犯及其家属监护人应当遵守看守所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看守所可以作出停止会见决定。
第三条、留所服刑罪犯及法院判决已生效且已调入待投劳监室日常表现较好的罪犯,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一)留所服刑罪犯一般每月可会见2次,待投劳罪犯,投劳前可会见1次,留所服刑毒犯及待投劳罪犯每次会见人数不超过3人,每次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二)判决已经生效待投送监狱的罪犯在看守所收到罪犯执行通知后可会见一次。
第四条、留所服刑罪犯或待投劳罪犯的亲属、监护人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会见时间或增加会见人的及非亲属要求会见的,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
第五条、会见人员要听从民警安排,不得携带危险、违禁物品。会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中止会见:
(一)私传信件、物品的。
(二)扰乱会见场所秩序的。
(三)使用隐语、暗语、方言、或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
(四)发现携带或使用手机、录音、摄影、摄像设备的。
(五)其他影响监管安全、不利罪犯稳定情形的。
第六条、留所服刑罪犯或待投劳罪犯在严管、禁闭、戴戒具或其特殊期间暂停安排会见。
第七条、会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准会见:
(一)患有精神病或恶性传染病的。
(二)醉酒酗酒的。
(三)与罪犯案情有关联的。
(四)留所服刑罪犯或待投劳罪犯的监友。
第八条、星期三为待投劳罪犯的会见日,星期四上午为女性留所服刑罪犯会见日,星期五为男性留所服刑罪犯会见日。非会见日需要会见的,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
第九条、本规定由金华市看守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会见规定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