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男,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法院一审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0年5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因生活拮据,伙同陈某、曾某、韩某来到浙江省某某市一简易工棚,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从被害人张某某处劫取十几元零钱。后四人将张某某挟持至某某镇工业区附近的树林里,杨某和陈某、曾某、韩某为满足自己的性欲,以持刀威胁的方式,轮流强行与张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次日上午,杨某等人放张某某离开,后各自逃离。当日下午,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同时认定系共同犯罪,一人犯数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又违背妇女意志,轮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