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和被不起诉人李四系男女朋友关系,张三在江西**学校上学,李四在浙江**上学,被害人王五和李四系同班同学。2021年3月,张三发现王五和李四发生过性关系,在张三的逼问下,李四说其是不自愿发生的。2021年3月19日,张三为报复王五,和李四提前准备好小刀、印泥、纸条(内容为王五承认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系其强奸李四,并以此为威胁,胁迫李四与其发生后两次性关系),将被害人王五约至浙江某某学院边上的某某公园,出示小刀进行威胁,胁迫王五下跪、磕头、自扇巴掌,李四还用脚踹了王五。让王五在事先准备的纸条上签字捺印,承认强奸,并胁迫王五支付人民币28700元人民币(20700元已支付、8000元未支付)。
2021年3月20日,在老师的协调下,张三、被不起诉人李四退还20700元给王五,并分别赔偿人民币10000元,共20000元给王五,获得了谅解。
检察院认为,李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在校学生,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四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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